【开庭公告】陕西榆林市鲁先生等18人诉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行政登记发回重审一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鲁先生等18位村民在榆林市横山区某村民小组拥有合法承包地,原告自从1997年至2020年期间一直与本案第三人xx煤矿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因此获取土地租赁费。2022年原告偶然得知其合法承包地已经被征收,并且被告于2021年向本案第三人颁发了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在其合法承包地未经依法征收且未获得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其承包地被征收为国有并为第三人xx煤矿有限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依法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中原告委托我所李顺华律师代理,在李律师的倾力代理下,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并判令榆阳区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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