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深圳市刘先生诉盐田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将于2024年7月25日15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田区大中华交易广场行政审判中心)第二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在深圳市盐田区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因房屋及屋内财产一直处于被非法侵占状态,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邮寄《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盐田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便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认为原告向盐田分局提交的《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申请书》属于重复报警、不属于新的履职申请,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提交《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申请书》并不属于重复报警行为,对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