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河南省固始县徐先生、苏先生诉固始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定于2024年7月23日下午三点半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二人在固始县城关镇各自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被纳入到蓼城街道办事处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原因,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11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固政征补【2023】x号《固始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评估程序违法,该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