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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孙先生、江先生、陈先生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被告一)答复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孙先生、江先生、陈先生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被告一)答复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2024-09-27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孙先生、江先生、陈先生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被告一)答复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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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孙先生、江先生、陈先生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被告一)答复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拥有合法房屋。2023年7月份以来,在没有任何合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罗湖区某棚户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紧邻原告上述房屋所在地块上组织开展施工行为,直接致使原告房屋不断震动,对原告及家人的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且该施工行为产生巨大噪音,严重扰乱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原告特于2023年8月向被告一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被告一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后,原告依法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一的《答复意见》。

    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并没有合法的施工手续,被告一作出上述《答复意见》、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为此,原告等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答复意见》、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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