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北京刘女士诉密云区人民政府行政认定一案定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刘女士在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03 年9月30日,原告经申请取得了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批同意的《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并据此翻建房屋。2018年原告房屋被纳入到密云区穆家峪镇xx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之内,但因在拆迁中存在对原告宅基地面积认定错误等问题,原告至今未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2018年5月11日xx棚改指挥部通过穆家峪镇xx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九人宅基地认定组,负责对有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面积认定工作。同年九人宅基地认定组在xx棚改指挥部的监督指导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初次认定,在2018年6月13日的初次认定结果公示中明确载明了原告及原告父亲的宅基地认定面积均为160平方米,该认定结论符合客观情况及原告拆迁利益保护。2023年12月18日xx棚改指挥部又公示了第四次宅基地认定结果,xx棚改指挥部在该次宅基地认定结果通知及认定结果公示表上均加盖xx棚改指挥部公章,以xx棚改指挥部的名义对外进行公示。但该次宅基地认定结果却仅认定原告父亲的宅基地面积为240平方米,而未对原告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认定。对此原告认为,该次宅基地认定结果明显错误,对原告父亲宅基地的面积认定包含了原告的宅基地面积,从而剥夺了应予原告的拆迁补偿利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而xx棚改指挥部系被告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特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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