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陈女士与新疆xx房地产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定于2025年5月27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在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线上)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2022年7月28日,被上诉人陈女士与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合同约定采用实物安置补偿。后经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协调由新疆xx房地产公司向陈女士提供安置房屋。陈女士与新疆xx房地产公司签订定购协议书一份,约定购买新疆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号房屋,陈女士于9月5日向新疆xx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但时至今日新疆xx房地产公司并未向陈女士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而是违约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陈女士认为新疆xx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疆xx房地产公司在与陈女士签订协议后违反约定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卖给了第三人,违反协议及法律规定,判令新疆xx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新疆xx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