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鲁先生等18人诉xx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九点在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鲁先生等18人均系横山区某村村民,在村集体内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1997年,村委会与某煤矿公司在未通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租赁水浇地协议》,将原告等人的承包地出租给某煤矿公司用于煤矿开发工业建设。2018年xx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众村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全部确权到了第三人施某某名下,并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认为该行政确权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被确认无效。原告起诉后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查明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次开庭即为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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