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李女士等三人诉襄州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三点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李女士一家三口均为襄阳某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原告家庭生活中心均在某村第一村民一组,未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更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某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3年6月10日被告组织召开“关于某村一组劳力安置费分配专题会议”,该会议讨论通过了涉及某村一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明确其中40%的征地补偿费按人口在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分配。据原告了解,该40%的征地补偿费已经分配完毕并公布了分配人员名单,某村一组按人口分配每人分得5000元,独生子女人口可享受双份补偿配额。原告属于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属于独生子女户,依法应分得相应征地补偿费,但被告以原告李女士为出嫁女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向原告一家分配。为此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便依法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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