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某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复函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诉人在合肥市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附属物,用于商业经营。后被纳入征迁范围之内。2024年10月,被上诉人某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案涉《复函》,将案涉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上诉人认为该《复函》系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目的是规避法定征收程序、逼迫搬迁,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复函》,上诉人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案涉建筑物并非违法建设,被上诉人市自规局作出被诉《复函》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违反比例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其执法目的明显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属于典型滥用职权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市政府、一审法院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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