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陈先生、杨女士诉荆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上诉一案,定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九点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2024年6月24日,陈先生与杨女士二人驾车到荆州区xx水厂找厂负责人讨要货款时,与违法行为人陈某发生争吵,陈某先后对陈先生与杨女士二人进行了殴打,导致杨女士当场昏迷数分钟,伴四肢抽搐并小便失禁,后杨女士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被别人殴打、踢、拧、咬或抓伤”。陈先生拨打110报警后荆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受理,2024年9月10日荆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某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陈先生与杨女士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对陈某处罚明显过轻,不服该处罚决定,遂依法向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某区人民政府却仅认为荆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实体处理正确,未予撤销并责令重做。陈先生与杨女士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讼,但一审法院却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陈先生与杨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与杨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便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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