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谢先生诉永善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5年12月23日16时30分在永善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用于商业经营。2020年11月,某指挥部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殆尽,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判决已经生效。原告遂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原告遂对被告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行为向永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善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限期依法作出处理。被告于2025年10月作出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但该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明显不具有公平合理性,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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