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xx县徐先生、李先生等人诉xx县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九点二十分在线上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徐先生、李先生等人在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商铺。
2021年7月26日,被告xx县政府作出了[2021]x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徐先生、李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商铺在该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原告徐先生、李先生等人认为被告xx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