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丁先生、李先生等人诉xx县住建局、xx街道办事处违法搭建围挡上诉一案,将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四点半在线上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1年7月26日,被告xx县政府作出了[2021]x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丁先生、李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商铺在该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内。《征收决定》中载明该项目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分别为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告xx县xx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3日、17日,为逼迫原告搬迁,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县xx街道办事处先后在未出示任何手续证件、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将原告商铺所在街道封锁,随后又搭建铁皮围挡将原告商铺围住,致使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人员出入也受到阻碍。
原告丁先生、李先生等人认为,两被告xx县xx街道办事处、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原告商铺门口及周围搭建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案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设置围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原告丁先生、李先生等人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xx县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丁先生、李先生等人的起诉,原告丁先生、李先生等人认为xx县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裁定明显错误,遂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