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严先生诉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将于2022年5月25日14:00,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网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严先生在江苏省XX市闸东社区闸东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
2020年4月,严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即被纳入到XX市闸东路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搬迁范围内。
2021年3月31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闸东路周边区域旧城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XX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房征字﹝20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XX市闸东路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严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再次被纳入到XX市闸东路周边区域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
但因搬迁(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等原因,严先生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9月15日,XX市人民政府对严先生作出《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海政征补字﹝2021﹞2号)。
2021年10月13日,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严先生作出的海综执罚字[2021]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当事人在XX市XX街道闸东社区闸东村2组117号(原XX县XX镇闸东村2组117号)主房西侧附房建筑面积51.23平方米,主房西北侧附房建筑面积14.69平方米,主房东北侧附房建筑面积49.6平方米,主房东侧建筑面积16.25平方米,主房东南侧附房建筑面积24.57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56.34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惩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XX市XX街道闸东社区闸东村2组117号(原XX县XX镇闸东村2组117号)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合计建筑面积156.34平方米。”
严先生认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案涉房屋早已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情况下,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并不是为了规范建设秩序,而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征收拆迁程序,加快征收拆迁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其拆迁,明显系滥用职权,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严先生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