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蔡先生诉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中,被告机关负责人向法院出局了《证明》文书,蔡先生认为该《证明》文书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不具有证明能力。随后蔡先生向xx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做出该《证明》的事实及法律依据。xx区政府答复称该机关不掌握该信息,建议蔡先生向xx镇政府进行申请,蔡先生对此答复不服,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区政府的答复。
蔡先生认为,区政府答复违法,市政府复议维持更为错误。两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蔡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