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晋中市某区某街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
2017年2月,晋中市政府作出《某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某街改造项目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李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院落在该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户。
之后,李先生被迫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该《补偿协议》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且存在多处漏项漏补事项。
为此,李先生于2021年2月向晋中市政府邮寄递交了《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要求其对该申请及时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尽快落实对李先生的补偿职责。但晋中市政府在收到李先生递交的上述《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作出任何处理。
对于晋中市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李先生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晋中市政府不履行答复《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