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在苏家屯区xx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据政府称,因沈阳市2018年度第x批次用地项目需征收原告的承包地,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12月31日,被告区政府在未经其二人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将二人承包地占用施工,原告二人至今仍未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据了解,被告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和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在支付土地补偿款及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具有处理原告主张事项的法定职责。
原告遂于2021年8月 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和安置,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以被告区政府不具有相应职责为由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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