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徐女士继承其父亲的房屋被纳入到某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搬迁范围内,被告系上述改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但因上述改建项目搬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等原因,徐女士未能与上述改建项目搬迁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3月13日,在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上述房屋即被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致使徐女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徐女士于2022年3月以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根据第三人某街道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系某街道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大丰住建局非本案适格被告。”
为此,徐女士变更被告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