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锦堂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被告因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锦堂、南园经济合作社整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
2020年7月,被告作出茂南府公[2020]35号《房屋征收公告》称,因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锦堂、南园经济合作社整村搬迁改造项目决定实施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在上述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因该改造项目的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8月,被告在其向原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被茂名市中级法院判决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将原告的上述房屋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该强制拆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强行拆除原告的上述房屋,体现出其对国家法律的极大蔑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杨先生等依法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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