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在赣州市大余县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某改建工程需对肖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实施征收。
2022年3月,肖先生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1、某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信息;2、因某改建工程,征收实施单位与上述项目被拆迁户签订的书面征迁补偿协议”。
被告一于2022年7月对肖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因您要求掌握该路段其他农户征收补偿信息。该信息涉及第三方隐私,我府对案涉141户农户逐一征求信息公开意见,其中不同意向原告提供该信息的有 103 户,同意向原告提供该政府信息的 31 户,抵触情绪较大、拒绝表态的7户。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府将同意向您提供该信息的31户协议按要求提供,对于不同意提供、拒绝表态的 110户信息依法不予提供。
肖先生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一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肖先生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征迁补偿协议信息依法应当全部予以公开。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未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肖先生特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