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拥有合法门面房及住宅。
2019年3月,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实施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杨女士的上述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杨女士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6月,被告针对杨女士户作出《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称:经鉴定,该房屋存在建筑结构方面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级。为确保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请立即开展整治,并于2022年月2日前整治完成整治。
杨女士认为,其上述房屋在2019年已被纳入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告系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其对此事是明知的。其作出上述《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的目的并非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仅仅是为逼迫其搬迁、拆除其上述房屋、推进征收进程而滥用危房解危程序,明显是在规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其行为有违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原则,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杨女士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期得到公正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