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新疆陈先生等人诉xx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定于2023年1月18日上午十点半,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陈先生等人在新疆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商铺。2021年8月4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xx县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了xx县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上述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原告陈先生等人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予撤销。对此原告陈先生等人不服,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撤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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