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保定张先生、朱先生诉xx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定于2023年2月10日下午两点半于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保定张先生、朱先生诉xx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定于2023年2月10日下午两点半于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3-02-03

    【开庭公告】保定张先生、朱先生诉xx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定于2023年2月10日下午两点半于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分享到:

    原告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为了解本村被征收户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于2021年向被告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被告收到申请后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答复称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原告不服该答复,遂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月30日,区政府作出保竞政行复决(202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告作出的上述答复,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直至2022年7月15日被告才重新作出答复,但仍未依法公开其他被征收户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人的,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并且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也应当作必要让渡。案涉政府信息系公共利益范畴,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被告作出的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上一条:【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下一条:【开庭公告】吉林省公主岭市李先生、董女士与吉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10:05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