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鞍山市岫岩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7年被告发布《岫岩县xx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8年称因调整征收土地范围,告知原告其房屋不再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但被告却于2021年做出案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原告交出土地及房屋。原告认为该交出土地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