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在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某社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系永善县城大瀑沟谷底公园项目的被征收人。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谢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1月,永善县南部片区建设指挥部在未经谢先生同意、未对谢先生进行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使用挖掘机将谢先生的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殆尽,该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是对谢先生合法财产的肆意侵犯,给谢先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其后,谢先生以永善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之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政裁定认为谢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县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永兴街道办事处(即原溪洛渡镇人民政府)自认于2021年2月8日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拆除。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裁定维持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
谢先生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