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女士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该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欧阳女士的上述房屋。
2019年11月18日,欧阳女士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欧阳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欧阳女士就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欧阳女士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房屋的行为违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了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上述一审行政判决。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欧阳女士房屋的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欧阳女士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权益。
为此,欧阳女士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其依法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赔偿,以实际行动来弥补因自身的违法行为给欧阳女士造成的相关损失,切实维护欧阳女士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对欧阳女士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称:“本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房屋价值损失、物品损失、搬家补助费、装饰装修损失、水电表迁移费、有限电视复装费共计XXX元,此外本机关应以2019年11月18日为起始时间支付过渡费、利息至赔偿决定送达之日。”
欧阳女士认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未支持欧阳女士的诉讼请求。欧阳女士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