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士认为,两被告固始县住建局、xx街道办事处在其商铺门口及周围搭建围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为此,李女士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对该裁判不服,遂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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