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保山市隆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2年12月12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隆自然资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xx社区进行房屋建设,责令原告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王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