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2年12月12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红庙社区进行房屋建设,责令原告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2022年12月19日,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永办强执字【2022】第xx号《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通知书》,称将于该通知书送达原告之日起三日内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2022年12月22日,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遗失损毁殆尽。
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