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本村被征收户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于2021年向被告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被告收到申请后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答复称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原告不服该答复,遂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月30日,区政府作出保竞政行复决(202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告作出的上述答复,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直至2022年7月15日被告才重新作出答复,但仍未依法公开其他被征收户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人的,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并且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也应当作必要让渡。案涉政府信息系公共利益范畴,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被告作出的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