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在固始县xx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7月20日,县综合执法局针对姚先生作出固执法限拆字[2021]第072000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限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如逾期不履行的,将予以强制执行。姚先生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故原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高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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