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在运城市盐湖区工农东街富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及车库。政府因富源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及车库进行征收。
2020年11月和2021年4月,被告先后安排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车库和房屋,导致原告没有搬移其中的全部财产,致使原告房屋和车库内的所有财物全部毁损灭失。该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上述强拆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在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行政赔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盐湖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22年11月对原告作出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补偿金额与原告因被告强拆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相差甚远。被告作出的《决定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