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被告针对郑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称:“根据上述事实,为确保某片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某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决定给予郑先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人民币xxx元人民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某片区改造项目安置区,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xxx元,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xxx元人民币。
郑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违反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且未依法保障原告的复核、鉴定权利,程序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郑先生的诉讼请求,郑先生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