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5号大院拥有合法房屋。
2022年7月,被告针对陈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称:因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 342 号)第四十六条及《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了对陈先生的货币补偿数额及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陈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违反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且未依法保障陈先生的复核、鉴定权利,程序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陈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