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系晋城市城区北街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居务公开,以至于居民对于社区内财务事务情况所知甚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某路项目的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不明;
2、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款花费无度,财务收支不明;
3、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收入不透明。
郭先生作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居(村)务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为此,特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向被告一递交本申请,请求被告一首先追究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拒不进行居(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其次责令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如下事项:
1、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某路项目的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
2、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
3、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2018年、2019年、2020、2021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
为此,原告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居(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要求被告一依法处理原告的上述要求,书面答复,并调查未及时公开居(村)务行为的背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被告一收到上述《居(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也未书面答复。郭先生特依法向被告二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就被告一对其递交的《居(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郭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郭先生认为,被告一对于原告递交的《居(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明显违法。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郭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