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大丰区xx等7家生猪养殖场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近两年的)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并附每头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被告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案涉政府信息不是其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其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提供。原告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属于事先存在、留有记录的政府信息,不需要被告进行加工、分析,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即使被告认为其不掌握案涉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告知原告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但被告并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无法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