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在徐州市沛县汉源街道某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21年12月,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包括某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内的数十名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强行将朱先生所有的房屋全部予以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致使朱先生及家人无家可归。
2022年12月,被告对朱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称:鉴于我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在行政征收和污染环境治理中,对赔偿权利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确实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如下:赔偿房屋价值(含室内装修)损失、赔偿附属物价款、临时安置费、室内物品损失合计29676.56 元。
朱先生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朱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