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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衡先生等人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衡先生等人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2023-05-12

    【开庭公告】衡先生等人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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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衡先生等人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5:00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

    衡先生等人居住于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大新1-7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据称,因大新1-7村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对其上述房屋实施搬迁。

    衡先生等人于2022年10月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1、《大新1-7村拆除管理办法》;2、制定《大新1-7村拆除管理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3、因大新1-7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屋拆除公司的委托合同。”

    被告一于2022年11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大新1-7村拆除管理办法》”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大新1-7村拆除管理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信息属于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告知如下:你们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衡先生等人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衡先生等人认为,被告一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衡先生等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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