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成都高新区xx街道拥有合法房屋。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9日做出高征决字(2022)年第(1)号总(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发布《成都高新区关于xx房屋征收的公告》,原告的房屋位于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因该房屋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 [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高征决字(2022)年第(1)号总(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书明显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明显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