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1、大丰区xx生猪养殖场(xx村)、2、盐城市大丰区xx生猪养殖场(xx村)、3、大丰xx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xx村)、4、盐城市大丰区xx养殖场(xx村)、5、xx猪场(xx村)、6、xx猪场、7、盐城市大丰区xx养猪场(xx村)等7家,从2020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近两年的)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并附每头死淘猪只耳标及照片)。”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签收,并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原告向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
原告认为,根据《江苏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被告制作或保存,属于被告负责公开的职责范围,但被告却拒绝公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