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缪先生在海安市丹凤路33号综合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上述房屋系罗女士、缪先生的唯一住房。
2021年9月18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即在罗女士、缪先生上述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直接查封了该房屋,致使罗女士、缪先生无家可归。
被告查封该房屋之后,对该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致使该房屋多项物品被盗窃,给罗女士、缪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
罗女士、缪先生认为,被告在原告房屋门上张贴封条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职权、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查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罗女士、缪先生的诉讼请求,罗女士、缪先生特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正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