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女士等人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村村民,因襄州区xx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为配合政府工作,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与襄州区xx改造指挥部签订了《襄州区xx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以及还建房总面积等具体补偿事项,但协议签订后时至今日已逾11年之久,被告仍未交付原告符合协议约定补偿人口及补偿面积的还建房。
2022年10月25日襄州区xx改造前线指挥部制定并公布了《襄州区xx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按照该补偿补充方案中关于“出嫁女结算的规定”原告将只能按照4名补偿人口获得132平方米的还建房,明显违背了上述原被告之间在先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原告等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不仅迟延履行协议义务,而且通过制定新的补偿补充方案实质性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在先签订的补偿协议,构成违约。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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