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武汉市洪山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因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刘女士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
刘女士向被告区政府申请公开“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1827户被拆迁户的分户补偿情况”。被告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核实,XX村于2014年开始启动城中村改造,XX村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武汉XX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户安置补偿工作,均由武汉XX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目前该城中村改造尚未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仍在开展过程中,拆迁公司尚未提交被拆迁户分户补偿情况相关资料,故您申请公开的“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1827 户被拆迁户的分户补偿情况”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刘女士不服被告区政府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特依法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市政府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刘女士认为,被告区政府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与事实情况及上述规定不符,其不予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市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为此,刘女士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