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建设单位汤阴县XX乡人民政府、承建单位汤阴县XX商贸有限公司以汤阴县XX乡XX村2018年艾草收割、捡拾设备购买、租赁扶贫项目为名在李先生承租的上述土地上建设了艾业加工基地,该基地并未取得任何用地批准手续,该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也并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典型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为此,李先生特于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要求其查处上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调查处理。
李先生就被告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汤阴县人民政府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XX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被告2022年12月8日对李先生作出《关于对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复函》称:对您反映汤阴县XX乡XX村2018年艾业加工基地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一事,我乡领导高度重视。经调查,该基地项目属于扶贫项目,2018年4月取得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用地复函,并在XX乡人民政府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不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具体详情可到XX乡人民政府调阅。
李先生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复函》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其并未履行对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李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