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在宁波市海曙区XX自然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叶先生的上述房屋位于XX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3年2月23日,叶先生被迫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五份)签订之后全部被案涉项目征收工作人员拿走,并未给予叶先生一份。
2023年5月份,叶先生通过向XX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才拿到了该《补偿安置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叶先生认为,上述《补偿安置协议》在其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未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补偿安置协议》对其显示公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叶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