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鞍山市岫岩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7年岫岩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岫岩县xx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称因xx项目建设,李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时至今日李先生并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2021年县自然资源局做出案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李先生交出土地及房屋。李先生认为该交出土地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后委托李顺华律师代理本案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鞍山中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遂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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