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在保山市隆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2年12月12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xx社区进行房屋建设,责令原告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2022年12月22日,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遗失损毁殆尽。
王女士对其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服,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法院经依法审理做出了(2023)云0502行初10号判决书,确认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做出后,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山市中院遂召开本次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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