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先生在海安市丹凤路某综合楼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2019年,原告的上述房屋被政府纳入到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2年11月1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称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因产权调换而产生的安置房差价九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缪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行政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