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书》称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就案涉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影响了拆迁工作的开展,故将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清退。随后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被损毁殆尽。
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拆毁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因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