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村民,因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原告于2012年与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时至今日已逾11年之久,但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等人交付还建安置房。
2023年6月12日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改造前线指挥部对原告作出了《变更<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决定书》,称原告当初在签订协议时拆迁安置类型为出嫁女,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之前与滨江滨河指挥部签订的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违反政策及法律规定,因此决定变更与原告在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原告认为,原告于2012年与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案涉变更《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原告在先签订的补偿协议,严重减损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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